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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富裕至嫩江至加格达奇铁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拟建项目 黑龙江-哈尔滨 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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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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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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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富裕至加格达奇铁路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富裕至嫩江至加格达奇铁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受生态环境部委托,我厅联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富裕至嫩江至加格达奇铁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属改扩建工程,位于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线路起自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齐齐哈尔站,途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富裕县、讷河市,黑河市嫩江市,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终点至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格达奇站。线路全长**.**公里,按国铁Ⅰ级电气化铁路标准建设,其中黑龙江省行政管辖范围**.**公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管辖范围**.**公里。线路工程由齐北线齐齐哈尔至富裕段、富嫩线富裕至嫩江段、嫩林线嫩江至加格达奇段三部分组成。富裕至嫩江段弯道至嫩江为单绕改建,其他线路为既有线改造,全线铺设有砟轨道、区间无缝线路。富裕至嫩江至大杨树段提速至**公里/小时(区间内光明—讷河、对面泉—伊拉哈、九三—弯道、嫩江—哈达阳段提速至**公里/小时);大杨树至加格达奇段提速至**公里/小时、局部限速。全线共设车站**座,其中新建车站2座,改建既有车站**座;关闭既有车站3座。新建特大桥3座、大桥3座;新建隧道1座;全线设置防护栅栏贯通封闭,取消平交道口进行立交改造,设人行地道、人行天桥,道路改移。新建牵引变电所**座、新建GSM-R基站。本项目设置取土场5处、弃土场**处,铺轨基地及梁场1处,混凝土拌合站**处,填料拌合站1处。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要求。在全面落实《富裕至嫩江至加格达奇铁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声环境保护措施。评价范围内分布有声环境保护目标**处。施工期,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安排施工时段和运输时段,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措施,途经环境保护目标路段严格限制夜间(**:**-6:**)施工作业。对**处周边有保护目标的平改立工程增设施工围挡;合理安排运输路线,运输车辆途经声环境保护目标路段限速、禁鸣。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要求。

运营期,对**处声环境保护目标采取声屏障、隔声窗等降噪措施。对齐齐哈尔现代男科医院、锋尚人家小区、黎明村、富友村等4处声环境保护目标设置声屏障及隔声窗,其中3米高声屏障**延米,隔声窗**平方米;高头村等**处声环境保护目标设置3米高声屏障,共计**延米;东方红龙建小区等声环境保护目标设置隔声窗,面积**平方米。沿线声环境保护目标室外声环境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相应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或满足室内使用功能。

加强跟踪监测,进一步研究优化降噪措施。下阶段,应针对声屏障开展专项设计,确保其形式、结构、材质、长度、高度等满足降噪效果要求,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和标准要求。开展降噪效果跟踪评估,必要时进一步优化强化,确保满足声环境质量相关标准要求。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线路两侧及站场周边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噪声超标范围内不得新建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必要时合理优化调整涉及居住用地的相关区域规划。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映。

(二)振动环境保护措施。评价范围内分布有环境振动保护目标**处。施工期,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加强对强振动施工机械的控制和管理,确保环境保护目标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施工车辆尽量避开振动敏感区域,在靠近居民集中区区域禁止夜间(**:**-6:**)使用打桩机、夯土式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运营期,加强对振动影响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振动防治措施。振动环境保护目标处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要求。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从生态保护角度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通过采取统筹布设沿线临时工程、优先考虑永临结合,尽量利用既有场地或永久占地,施工便道优先使用现有道路、控制新建施工道路宽度等措施,减少工程占地和地表开挖;采用绿色施工工艺,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加强边坡支护,尽量减小桥梁、路基开挖创面。采取强化土石方管理、加强综合利用等方式减少弃土,弃渣排向指定弃土场,落实先挡后弃要求,加强弃土场管理和监控,避免产生次生生态破坏。施工结束后,临时用地及时复垦,清理整治临时工程占地、路基边坡、弃土场、沿线站场及施工便道等,平整场地,覆土后进行复耕、绿化或恢复原地貌,落实铁路两侧绿化措施。

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境保护。加强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施工监理工作,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禁止擅自捕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施工过程中如发现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文物等,应立即上报林业、文旅等部门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涉水施工尽量选择在枯水季节,优化桥梁设计,尽量减少涉水桥墩,涉水桥墩施工设置围堰。严格划定施工区域,严禁越界施工等,尽量减少对野生动物生境的破坏。重点加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的保护,禁止设置临时设施,严禁向环境敏感区排污倾废。

应主动对接生态保护红线主管部门,做好衔接。针对涉及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路段,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在相关区域动工建设。结合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

(四)土壤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黑土地保护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做好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应当节约、集约使用黑土地,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剥离表土,做好表土保护,避免水淹耕地或者破坏黑土地生态环境;表土剥离、运输、存储过程中,应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必要的工程防护和保育措施,防止土壤和环境污染,避免土壤质量退化和安全隐患,减轻水土流失产生的危害。

(五)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禁止将建筑材料、废水、泥沙、弃渣、废料、垃圾等排入地表水体及黑龙江讷谟尔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施工生产生活区、建筑材料远离地表水体布设、存放。合理安排施工时段,涉水桥梁采用围堰施工方式,尽可能缩短水中作业时间,减少对水体扰动,及时清理河道,保证河道畅通;钻孔泥浆经沉淀池处理后,沉淀废水回用。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水下临时构筑物,尽可能恢复河床原貌。施工机械和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隧道施工废水经处理后部分回用,剩余部分经沉淀池处理后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要求后排放。运营期,对面泉站、前进站、齐齐哈尔接触网工区、富裕接触网工区、拉哈站等**座车站(工区),含油废水经隔油池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三级标准或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要求后,排入或定期拉运至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处理。齐齐哈尔分区兼开闭所及**座牵引变电所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

(六)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运输车辆密闭或遮盖,施工场地、运输道路表面硬化、洒水降尘,环境保护目标处设置隔尘挡板。拌合站设置除尘器等除尘设施,尽量远离居民区。施工场界、拌合站颗粒物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要求。运营期,小榆树站等**个既有站燃煤锅炉更换为电采暖。铁路运输煤炭时,抑尘措施应符合铁路煤炭运输抑尘管理有关规定,减轻运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

(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做好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弃土;施工弃土及桥梁施工钻渣干化后回填至弃土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集中收集、统一清运。运营期,废变压器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及时处理,不贮存;食堂废油脂和厨余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列车产生粪污集中收集,不得随意外排。

(八)电磁环境保护措施。牵引变电所、通信基站等选址应远离居民区等环境保护目标,并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等相关规定,加强运营期电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九)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管理,定期巡检,及时维护;事故油池、化粪池地面采取防渗措施,加强防渗处理。加强黑龙江讷谟尔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段环境风险监测和防控。结合铁路管理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点位识别,完善预警、预防工作,落实运输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建立应急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与地方管理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三、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不断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适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审核。

五、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黑河市生态环境局、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生态环境局、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和批复文件送至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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